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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案释法

201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24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

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增强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接下来发布一些国家安全教育警示案例供大家警醒学习。


案例一

2002年,黄某在赴境外一所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认识了一位自称姓徐的男青年。在交往中,徐某对黄某说希望她能为他提供一些信息,他会提供报酬。在徐某的诱惑下,黄某在回国时,搜集了一些涉密文件提供给了徐某。当得知黄某的丈夫在云南省某县挂职副县长时,徐某又向黄某提出请李某帮忙收集一些政府内部文件。李某虽然已意识到徐某是一名境外间谍人员,但仍将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资料交由黄某携带出境。

2003年,黄某毕业准备回国前,徐某对黄某进行了专业的间谍训练,并为其配备了专业间谍设备。同时,徐某还给黄某下达了搜集涉密红头文件的任务。此后的十几年间,李某负责接触情报然后传给黄某,黄某再将信息处理后传给徐某,导致大量涉密文件和情报流向了境外间谍组织。

经调查,黄某和李某共接受情报经费4.9万美元和30余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以间谍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上述案例中,黄某和李某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勾结实施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间谍行为。


案例二

2017年以来,境外间谍李某冒充境内某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向某重点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教授发送电子邮件,以有偿“约稿”形式利诱刘教授提供其未公开发表的涉南海问题、台湾问题研究成果。刘教授对李某的身份持怀疑态度,于是专门给李某所称的境内知名智库打电话核实李某的身份,该智库明确表示没有这样一个人存在,故刘教授认定李某应该是境外人员,并很有可能是情报机关人员,遂主动拨打了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举报境外人员向其“约稿”的可疑情况。期间,李某还一直联系刘教授,要求其提供未发表的内部研究文章,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刘教授切断了与李某的联系。

在上述案例中,刘教授在发现可疑情况后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反映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这告诉我们: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个人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案例三

2020年4月,刚刚到大连务工的赵某在网上查找招聘信息时,一个自称姓叶的女子说自己是做城市规划设计的,急需招聘兼职人员来帮她拍摄一些城市风景的照片,辅助她完成设计任务。叶某为赵某提供了日薪200元人民币的工资待遇。工作的第一天,在叶某的遥控指挥下,赵某先后来到大连的港口、造船厂周边拍摄照片,并记录下沿途的地理环境,通过手机发送给叶某。为了方便拍摄港口中停泊军舰进行维护的照片,叶某还要求赵某租住到船厂周边的高层公寓,还称如果赵某找机会进入造船厂工作,每月还能获得更多的报酬。

后来赵某无意间看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其中有关网络勾连的案例让他意识到叶某的身份没那么简单。经过一番思想斗争,赵某最终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鉴于赵某主动投案,且尚未对国家安全造成实质危害,最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赵某因其主动自首的行为,使其最后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中,也规定了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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